publish: 2026-06-30 05:55
By: 無綫新聞

預繳式消費屢惹爭端,立法監管談了10多年,遲遲未見實質進展,政府一再以「不宜過度規管商業活動」、「尊重合約自由」等理由,未有落實立法,導致消費者權益保障存在明顯缺口。現在政府決定再度展開公眾諮詢,唯盼當局今回立定決心,排除萬難落實立法,不會再煲「無米粥」。最新諮詢文件指出,美容及健身服務是最常出現不當銷售投訴的行業,建議採取針對性的做法,對這兩個行業「涉及大額預付金」的特定合約,實施相稱規管措施。有關做法有助匡正業界,然而設立消費冷靜期的做法,其實毋須局限於某一兩個行業。當局應避免監管範圍定得太窄、門檻定得太高。
預繳式消費問題由來已久。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本港有連鎖餅店及影視租賃店結業,引起各界對餅卡、套票等預繳式消費的關注,消委會當時就呼籲研究立法保障是否可行。之後10多年,預繳式消費滲透至各類型的消費服務及產品,很多美容中心、健身中心、補習社等都採取預繳式消費,伴隨而來的亂象也愈來愈多。
放眼外國,很多地方都有立法監管預繳式消費,反觀香港一直原地踏步。2010年代初,政府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下稱《條例》),曾建議所有合約期達到半年以上的預繳式消費,都要有7天冷靜期,惟商界大表反對,最後政府決定抽起相關條款。2019年,政府再提監管新方案並諮詢公眾,然而立法工作到頭來又是束諸高閣。及至兩三年前,本港接連有大型連鎖健身中心及補習社等結業,不少顧客因為預繳式消費安排蒙受損失,部分個案情節更相當離譜,行政長官要求商經局填補規管缺失,促成當局今次再就《條例》有關政策建議,展開為期兩月公眾諮詢。
消費者向商戶預繳費用,相當於為商戶提供無息借貸,有利商戶取得資金流;作為交換條件,顧客通常會獲得一些回贈或折扣優惠。預繳式消費作為一種市場交易模式,安排若是合理合度,並非不可為之,然而部分商家卻以不良銷售手法,誤導或威迫利誘消費者預繳大筆款項,購買過多的服務;即使經營出現困難,依然大量出售長期會籍或課程。每隔一段時間,就有預繳式消費顧客因為商家結業而成為受害者。早兩年有連鎖健身中心結業,消委會就發現,部分預繳消費合約不僅金額龐大,年期安排亦匪夷所思,有個案所簽的會籍合約,竟是10多年後才生效,更有投訴人要2050年才完約。
以往商界常稱,「擔心」設立法定冷靜期可能被「濫用」,又指規管會影響商戶現金流、增加營運成本,云云。政府則一再以「保持香港良好營商環境」等理由,就立法監管諸多推搪,儘管現實是新加坡早已立法引入消費冷靜期,但在各類營商環境排名中,依然名列前茅,甚至更勝香港。這麼大的監管空白,當局多年來一直不去填補,予人感覺是過度向商界利益傾斜。現在政府再將監管預繳式消費提上議事日程,無疑是正確一步,不過諮詢文件並未提及具體修例時間表,期待當局可以拿出政治決心,打破過往「諮詢復諮詢」的迴圈。
諮詢文件針對美容及健身服務業,提出3項政策建議,一是針對美容及健身服務業的預繳消費合約,設立7天法定冷靜期、退款期期限為14天(簡稱「7+14」安排);二是引入法定合約期上限兩年,禁止商戶與消費者簽訂遲於簽訂日期3個月後生效的合約,避免再有預簽10年後生效合約的離譜情況;三是將現行《條例》有關「不當地接受付款罪」,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簡言之就是加重罰則,最高可罰50萬元及監禁。有關建議若然落實,對於遏抑業界亂象,相信有一定幫助,但從保障消費者角度,這些政策是否足夠,仍須商榷。
有別於2010年代初的修例建議,無論2019年諮詢方案還是最新方案,都將規管範圍局限於美容及健身服務業;新方案監管力度是否一定比上次方案強,似乎亦難斷言。當年政府諮詢文件,就設立法定冷靜期,提出「7+14」及「3+7」兩個選項,後者時間明顯太短,新方案以「7+14」作為唯一建議,反映當局亦認同「3+7」不足取。可是在合約金額規管門檻方面,舊方案提出但凡3000元或以上的預繳服務合約受規管,新方案則提出了3個門檻供討論,分別是3000元、8000元及1.5萬元或以上。倘若預繳消費監管門檻抬高到上萬元,只怕很多消費者都無法得到應有保障;服務提供者將合約「拆細」為多份以免觸及監管門檻,亦將更為容易。
保障消費者權益與維護營商環境,並非必然對立。冷靜期立法,可以增加消費者信心,令正當商人更易做生意,這也是很多國家及地區的做法,不見得是「過度規管商業活動」。現今就連很多連鎖時裝店也容許顧客購後指定時間內退貨,所謂「濫用冷靜期」的擔憂,根本沒必要過度渲染。針對預繳式消費「退款難」等問題,國務院前年已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詳細規定預繳式消費經營者的義務、書面合同要求及退款方式。深圳政府早前亦將規管預繳式消費,列入今年立法日程,除了設立7日冷靜期,還就不同類型服務設定預繳金額上限。特區政府實無必要畫地為牢,將規管範圍僅限於美容與健身服務業;若當局認為這兩個行業問題特別嚴重,需要優先處理,監管就應該從嚴,不應比之前的倡議寬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