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醫生要轉介,找大律師為何也要「轉介」?|假髮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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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2026-07-27 07:00

By: 大律師 / Barri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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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文 大律師

在香港,大眾對醫療轉介制度並不陌生。病人由全科醫生先診斷,再按需要轉介至專科醫生。法律界也有類似的「轉介」安排:一般而言,客戶不能直接委聘大律師,而是須透過律師轉聘大律師。

有人不禁會問:轉介是否有「架床疊屋」之嫌——打官司既要請律師,亦要請大律師——一個律師已經夠貴了吧!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轉介制度有其好處,也有其必要。

香港法律專業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律師一般提供「全科」服務,包括非訴訟服務(例如草擬合約、遺產承辦等)以及訴訟服務。律師是市民與法律系統接觸的橋頭堡。面對法律問題,市民會先找信任的律師;如該律師有足夠時間處理,而法律問題又未必涉及審訊或/及在不同法院的特定發言權,很多時候未必需要轉介。其中,有少部分專注訴訟服務的律師擁有「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資格,在香港所有法院均有發言權。

但如果經過分析後,律師認為情況適合,便會考慮轉聘大律師,邏輯很簡單: 它可以讓律師與大律師各司其職。律師對客戶有深入理解,可以更有效地索取指示;大律師獲得律師協助,除了可以省卻與客戶聯繫及整理資料的時間,更重要的是可以專注鑽研法律及處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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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如果沒有了轉聘制度,那麼即使市民可能有相熟並合作多年的律師,但突如奇來出現訴訟,而相熟律師的主業並非訴訟,則市民有可能被逼改聘另一家新的律所,重新給予指示,反而更廢時失事。

另外一個可以想像到的情況是,由於律師很多時候是合夥制,久而久之,某幾家大型律所很有可能會在一些法律範疇在全球匯聚頂尖專家律師。但正正是這種規模,令到利益衝突變得嚴重。舉例,一名市民可能牽涉某些法律範疇的訴訟,但如果對方是跨國企業,在全球多國也有聘用那幾家大型律所,那麼很有機會由於利衝問題,該名市民將較難找到專家律師代表。

有了轉聘制度,則為市民提供多一個選擇——作為禁止合夥、只能自僱的行業,大律師能提供相對獨立的一群法律專家作為轉聘對象,由市民熟識的律師推介並按需要轉聘,增加市民聘用法律代表的彈性。

作者鄧建文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副名譽秘書,專注於民事訴訟,執業範疇涵蓋公司法、清盤與破產、商法、婚姻法以及遺囑認證等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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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假髮背後》是由多位分別擅長刑事、民事、商業等專業領域的執業大律師,以個人身份輪流撰寫的每周法律專欄。他們以法律專業和實務經驗剖析社會議題,或分享作為大律師的所見所聞,鼓勵讀者以法律思維解讀日常,並推廣法治精神。

 

Behind the Wig is a weekly legal column written by practicing barristers specialising in crimi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rawing on their legal expertis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r sharing their observations and insights as barristers, they analyse social issues, encourage readers to interpret everyday matters through a legal mindset, and promote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無綫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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