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 2026-07-29 18:27
By: 無綫新聞
政府建議放寬在刑事案中,接納傳聞證供的規則。律政司強調新機制不適用於國安案件。
傳聞證供即是指將某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陳述用作呈堂證據,現行普通法規定,這類證據一般不獲法庭接納。律政司建議修訂《證據條例》,放寬在刑事案中接納傳聞證供的規則,如證人確實因客觀原因,如已去世或因年齡等因素無法提供口頭證供,法庭可考慮接納傳聞證供,但須符合必要性及可靠性門檻條件,其證案價值亦要大於對任何一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在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上,有議員關注何謂達至必要性門檻。
專業動力新界東南議員方國珊說:「某些證人不在香港,不在當地,只要有合理,做足一切切實方法,用視像方式也可以做傳聞證供?」
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說:「假設是控方,控方要證明這位不在香港的陳述者,控方盡了所有合理的努力,為何不能安排(回港作供),不是說不方便,證人認為到當地不方便,都是不夠的。必要性條件的門檻是高的。」
律政司亦強調新機制不適用於國安案件。
梅基發說:「如涉維護國家安全問題,我們認為要用更保守方法處理,避免有可能性是有人透過新機制,目的不是為了引入傳聞證供,而是為了配合其他目的,或影響國家安全,帶出不正確的訊息,這些情況出現了就很難再扭轉。」
律政司又指,新機制實行後,法官仍需參照不同地區的判刑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