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26-07-27 06:15
撰文: TVB 新聞+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本周五生效,市民可按法例訂明的標準表格,設立「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表明在特定條件下拒絕接受醫治的意願。新規例對本港完善病人晚期照顧服務具有正面意義,而要使措施有效運作,重點在於訂立者跟家人和醫護人員要有清晰溝通,並穩妥保管指示文書,當局應盡量以一站式電子平台收納紀錄,方便救護人員緊急時可迅速取閱,了解病人意向。香港人口老化,本地長者和認知障礙症患者趨增,除了預設醫療指示,鼓勵市民晚年適時訂立全面「預設照顧計劃」,同樣值得推動。
向家人闡明意向免摩擦 遺失文件或致醫護誤解
早於2010年,醫管局已透過行政方式,為合適的末期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下稱「指示」)。因應社會不少聲音希望政府制定明確法律框架,規範「指示」涵蓋的事項、有效範圍、簽發和撤銷程序等,當局遂決定以立法方式處理。過往病人可於公立醫院或經私家醫生設立「指示」,各機構表格內容可能不一致。如今政府以法例列明標準,可便利醫治者依照病人意願行事。
根據新法例,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可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須是註冊醫生)在場下,預先表明當自己喪失精神能力,將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指示」只會在3種指明先決條件下生效,分別是患上末期疾病、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又或罹患其他晚期無法扭轉的疾病。只要醫護人員知悉及信納「指示」屬有效,便有責任遵從。
「指示」能否順暢執行,減低病人家屬與醫護摩擦,重中之重在於訂立者事前有否與親屬充分溝通、互相理解。本地社會家庭觀念較重,在病人生命晚期照護上,家屬傾向有較多參與,往往同時身兼照顧者和決策者角色。出於對親人的感情或不捨,家人可能不願輕易放手讓醫護終止治療。不過,「指示」具法律約束力,包括病者家屬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推翻。如果病人臨終前,親屬不同意決定,醫護人員需要向後者解釋。訂立「指示」者就此應該做好自身責任,事先向家人明確說明個人意向,避免家屬與醫療人員起矛盾,加重雙方負擔。
實現病人意願的另一關鍵,在於醫治者能否清晰掌握「指示」紀錄。按照政策,訂立者可以紙本形式或儲存於政府「醫健通」系統的電子版本,向醫護出示「指示」,倘若改變主意,病人須銷毁所有「指示」文件,惟於現實裏,不能排除或有人丟失紙本文書、撤銷了實體文件卻忘記處理電子版本等情况,導致醫護人員誤解。
另外,主要適用於醫院以外環境的「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現行制度只接受實體文書,醫管局為此會提供標準文件袋,建議病者放於顯眼位置,便利救護員識別。但在實際運作中,同樣可能有病人遺失文書。當局強調醫護在緊急環境下,毋須搜查病者物品以確認有否預設指令文件,以「如有疑問,救人第一」原則行事,大眾對此都會認同,但主事者也不妨探討容許相關文書儲存於「醫健通」平台是否可行,方便醫治者取閱。
晚年患病護理細節多 照顧方案助實踐自主
現今香港社會對生死事宜的忌諱比以往少,不少市民都能夠以平常心跟親友討論生命晚期或身後事等議題,但仍有部分人依然感到難以啟齒。當局有需要持續推展公眾教育,積極鼓勵市民在恰當時間,籌劃個人臨終照護安排,在「預設醫療指示」之外,也考慮制定更全面的「預設照顧計劃」(下稱「計劃」)。
人生晚期面對的健康和醫療問題,遠遠不止於「指示」所訂的是否接受維生治療,還包括許多日常護理細節,例如當無法吞嚥時是否接受用鼻胃管代替進食、採用什麼紓緩療程等。香港人口持續老化,長者住戶將愈來愈多,相應的護理需求亦自然擴大。另一方面,隨着年齡增長,患認知障礙症的風險將逐步上升,當病者慢慢失去自理和決策能力,怎樣在維護當事人尊嚴下,給予適切照顧服務,是個人家庭和公共政策都要面對的問題。
要提高病人晚期生活質素,於適當時機訂立「計劃」,能夠發揮正面作用。「計劃」旨在讓罹患重病者在仍有精神自決能力時,與親人、醫護人員溝通,制定一旦病情惡化時的醫療和照料安排,釐清病人對治療的期望、個人價值觀和選擇取向、希望完成的願望等。「計劃」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作為一個整體的晚年照顧方案,涵蓋設立具約束力的「指示」。「確保末期病人及其家屬能夠得到適切的晚期照顧服務」,是當局提及的政策目標。當局應加強關於擬定「預設照顧計劃」的宣傳推廣工作,提高市民適時規劃個人晚年的意識,同時亦應研究增撥社區照顧和寧養服務資源,讓病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院或是家裏安度餘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