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誰來定錯對|假髮背後

专栏来论

发布: 2026-10-05 09:20

撰文: 大律師 / Barri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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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淦堃 資深大律師

二戰後,國際社會面對一個法律問題:當國家以政治、軍事武器犯下暴行,究竟應否、又如何追究個人刑責?

在此以前,國際法主要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國家可承擔國際責任,卻不能被判處監禁;但戰爭罪行終究由自然人作出:有人下令、策劃、執行。若只追究國家,誰來追究真正作出決定的人?

就二戰所犯下的暴行,盟軍設立紐倫堡及東京審判,首次大規模及系統化地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卻也留下難題:盟軍憑甚麼法律依據設立法庭、審判戰敗國的個人?若被控行為在案發時尚未列為罪行,事後追究又是否符合刑法原則?

多年後,前南斯拉夫及盧旺達的暴行,再次顯示國際社會不能每逢戰亂才臨時設庭。1998年,120國投票贊成通過《羅馬規約》; 2002年,《羅馬規約》生效,國際刑事法院 (ICC) 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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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設於海牙,管轄四類核心罪行: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若罪行發生於《羅馬規約》締約國境內,或被告是締約國國民,ICC便能行使管轄權。

2012年,ICC作出首宗定罪判決,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前反叛武裝領袖盧班加,因強徵童兵參與武裝衝突,判處十四年監禁。

近年令ICC再次成為國際政治焦點的,是以巴衝突:以色列非《羅馬規約》締約國,但巴勒斯坦卻早已在 2015 年加入《羅馬規約》。ICC因此認為,ICC對以色列於巴勒斯坦境內作出的行為具管轄權。2024年,ICC向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及時任國防部長加蘭特發出拘捕令,指兩人涉嫌干犯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

此舉隨即引起美國強烈反對。美國並非《羅馬規約》締約國,而且一直反對ICC對美國人行使管轄權。除了以色列官員的拘捕令外,ICC亦曾調查美軍在阿富汗作出的行為。美國政府因此認為,ICC企圖調查、拘捕或起訴美國人及其盟友的官員,超越了法院的管轄權,並於2025年開始制裁ICC官員。2026年8月美國再擴大制裁範圍將ICC院長赤根智子及檢察官辦公室高級律師塞耶列入制裁名單。

從當年紐倫堡到今天的海牙,國際刑事司法所面對的,始終不只是罪與罰,還有管轄權的界線、國家主權的分寸,以及司法裁決如何真正執行。當不同國家的法律立場出現矛盾,答案從來不會簡單。ICC的成立,為這場持續已久的探索提供了一個常設的制度框架;但國際刑事司法的邊界最終應如何界定,答案或許仍在海牙之外。

作者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是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現任香港大律師公會內地事務常委會聯席主席,專注於商事訴訟,執業範圍涵蓋銀行/金融、證券法及監管、商業糾紛、禁制令/藐視法庭及仲裁等法律事務;現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聯合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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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淦堃 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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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假髮背後》是由多位分別擅長刑事、民事、商業等專業領域的執業大律師,以個人身份輪流撰寫的每周法律專欄。他們以法律專業和實務經驗剖析社會議題,或分享作為大律師的所見所聞,鼓勵讀者以法律思維解讀日常,並推廣法治精神。

 

Behind the Wig is a weekly legal column written by practicing barristers specialising in crimi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rawing on their legal expertis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r sharing their observations and insights as barristers, they analyse social issues, encourage readers to interpret everyday matters through a legal mindset, and promote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無綫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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