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黃冠豪公職人員失當罪判囚一年

即時港聞

發佈: 2013-06-06 03:10

撰文: 無綫新聞

  • Facebook分享
警司黃冠豪處理食肆申請酒牌時,沒有申報曾接受食肆優惠,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即時入獄一年。

51歲被告黃冠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下午到東區法院聽取判刑。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警隊高層、中聯辦人員及美國駐港總領事等,指被告為人正直。

辯方代表大律師求情指不應一次犯錯,就掩蓋被告過往功勞,又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收受大量利益,被告日後或要面對警隊內部聆訊,損失豐厚收入及長俸,希望裁判官判處緩刑。

不過,裁判官指這次案件罪行嚴重,被告是知法犯法,警員在冼錦華一案之後,應該引以為鑑,又批評被告毫無悔意,謊話連篇,為官以來無見過那麼差的證供。

裁判官又形容,案件令嚴重影響警隊聲譽以及蒙羞,被告損失收入及長俸是咎由自取,又認為警務人員犯法,不能以服務社會做求情,因為他們全部都是受薪的。

綜合各類因素,判處黃冠豪即時入獄十二個月,黃冠豪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裁判官拒絕,隨即被押往監獄服刑。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公然帶同灣仔牌照科小隊人員去無酒牌的餐廳食飯飲酒,是將下屬放在利益衝突的位置,可能最終連累他們。

涉案食肆「辰田食棧」現已結業,案情指被告前年六月至八月,任職灣仔分區指揮官時,先後三次光顧該店,獲得四千五百多元折扣優惠,又獲贈一瓶威士忌,其後審閱該食肆的酒牌申請時,沒提出反對,亦沒向上級申報曾接受優惠。

更多新聞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