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4-23 15:54
撰文: TVB 新聞+
• 根據《消防規例》,消防裝置擁有人(如業主或法團)須確保裝置有效運作,並每年聘請註冊承辦商進行全面檢查。 • 承辦商須按消防處守則檢查,關閉裝置前須通知消防處並張貼通告,檢查後須簽發證書並交消防處備案。 • 年檢項目包括檢查手動火警鐘掣、消防系統供電與後備電源,以及消防喉嚨、水泵、水缸水量等。 • 未履行年檢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消防處去年提出1,361宗相關檢控,並會抽樣核對證書,失實陳述可致承辦商被停牌或除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