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監察委員會機制|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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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5-06 17:12

撰文: TVB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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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民黨議員陳家珮年初在灣仔逆線行駛,成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首宗調查案例。 • 監察委員會前身為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今年1月更名並擴大職能,加強監察議員行為。 • 委員會處分類別分五級,陳家珮行為被判定為「輕微不當行為」,獲最輕的書面警告。 • 書面警告由委員會主席執行,適用首次輕微不當行為;第二次則加當面訓誡。 • 嚴重處分如暫停職務,需由委員會副主席動議,經立法會會議決定是否支持。

新民黨議員陳家珮年初在灣仔逆線行駛的事件,是立法會監察委員會首宗調查案例。

「立法會監察委員會」前身為「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更名,並擴大職能,加強對議員履職行為的監察。監察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李慧琼擔任主席,陳振英任副主席,並包括11名委員,陳家珮亦是委員之一。

委員會處分類別分為五級,這次陳家珮逆線行駛的行為被判定為干犯「輕微不當行為」,被施加書面警告,是最輕微的一級。而委員會最嚴重的懲處是暫停職務。

▍ 委員會各級處罰

比較輕微的兩項,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執行。

.書面警告:第1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書面警告及當面訓誡:第2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比較嚴重的處分,會由立法會監察委員會副主席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議事規則》第85條動議議案,讓立法會決定是否支持施加監察委員會建議的處分。

.訓誡:第3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譴責:第1次犯嚴重不當行為

.暫停職務並扣減議員酬金及津貼:第1次犯非常嚴重不當行為、或第2次犯嚴重不當行為,或超過3次犯輕微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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