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6-24 18:12
撰文: 無綫新聞

少年涉嫌無牌駕駛,其48歲父親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
一名14歲非華裔少年,懷疑聽從醉酒父親的要求,開「大膽車」無牌駕車接載他,兩人被捕。少年涉嫌無牌駕駛,其48歲父親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
在香港,無牌駕駛(沒有持有相關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屬嚴重刑事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第二級罰款,即港幣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最高可判處第三級罰款,即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若同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刑罰會更重,且通常會被法庭頒令取消駕駛資格(停牌)。香港法例《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對無牌駕駛設有具體的罰則層級:
▍ 無牌駕駛刑罰
根據法例第42條,任何人未持有相應種類的駕駛執照而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即屬違法:
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2級罰款(即 $5,000)及監禁3個月。
再次定罪: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即 $10,000)及監禁6個月。
▍ 相關附加罪行
無牌駕駛往往伴隨其他違法行為,綜合刑罰通常更為嚴苛。
沒有第三者保險:屬另一項獨立罪行(《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
首次定罪可罰款高達 $10,000 及監禁12個月,並強制停牌至少12個月至3年不等。
停牌期間駕駛(停牌後駕駛):若在已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屬嚴重藐視法庭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首次定罪可判監禁長達12個月(再犯可判監18個月),並會大幅延長停牌期。
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若在無牌駕駛期間發生交通意外,會按《道路交通條例》加控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等罪名,面臨更長的監禁刑期。
▍ 車主責任
車主或車輛管有者若容許或明知而准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士駕駛其車輛,同樣屬於刑事罪行,刑罰與無牌駕駛者本人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