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7-17 06:00
撰文: TVB 新聞+

死了168人、部分死者慘被燒至炭化的大埔宏福苑世紀大火,昨日舉行第二場總結陳詞聽證會。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振振有詞指斥,有傳媒將大火責任歸咎於政府,坊間亦有人認為政府部門是大火始作俑者,是將監管系統執行上的弱點,與大火成因混為一談,有失公允。公眾不清楚政府所指的是誰,公眾十分清楚罪魁禍首是唯利是圖、草菅人命的承建商和顧問公司等,惟作為監管一方,政府部門失職塞責絕對是彰彰明甚。官僚還有機會大聲喊冤,可憐的是死無全屍的居民,在天之靈真不知能夠向誰話淒涼。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強調,大火前,政府對工程已有嚴格規定,但法規完善下仍有可能發生事故;又指如果棚網採樣和採購的規定嚴格,可能令建築業界將成本轉嫁業主,認為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批評監管機構的自身做法導致承建商的欺詐行為成功,說法有欠公平。想不到政府這麼為市民荷包着想。
此外,政府在書面陳詞指摘大維修承建商蓄意違法和欺瞞,阻礙政府監管職能,負有首要責任,批評總承建商宏業和物業管理公司置邦沒有跟進工人吸煙等問題,而工程顧問鴻毅亦沒有核實棚網和帆布是否符合阻燃標準。宏業向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謊稱發泡膠封窗是臨時措施,又指示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維修消防水缸等。總而言之,千錯萬錯,錯的一定是別人。
這無疑是事實,但更清楚的說,這是否事實之全部呢?廉署及警方上月以涉嫌誤殺、洗黑錢等罪名起訴7人和兩間公司,包括顧問鴻毅及承建商宏業的董事,這些人被視為大火的「元兇」,幾乎是殆無疑問的事。然而,這些為了金錢利益而搞出人命的「元兇」,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予取予求,為非作歹也能輕易得逞,孰令致之?如果工程已有嚴格規定,為何他們輕蔑視之、公然犯法?難道政府部門沒有絲毫監管責任?
單是宏福苑居民,向消防處、勞工處、屋宇署、房屋局、市建局、廉署等部門,就消防隱患、工人吸煙、棚網不阻燃、生口、圍標等問題,投訴了不知多少遍,哪怕只有一個部門認真正視,這場慘劇便有可能避免。然而,官僚們有正視過嗎?還是將所謂巡查、檢查、審查當成行禮如儀走過場?ICU名為獨立審查組,結果審查毫不獨立,還要事先通水,10次巡查,8次都有事前通知註冊檢驗人員,承建商不將棚網魚目混珠才怪。
消防處顧名思義「消防」,人們以為消除火警隱患也是其職責之一,豈料該處高層作供卻強調「乜都唔關我事」,火警危機彷彿跟該處無關,又說與屋宇署「一個管主動、一個管被動」,令人愈聽愈糊塗。接着又見勞工處卸責,居民投訴工人吸煙,即使有圖有真相,但每次巡查都是例牌表示沒有發現,關人個關。市建局同樣荒謬,明明反圍標是其職責範圍,竟說即使見到工程投標價不合理,都不會與法團討論;明明在「樓宇復修公司登記計劃」的「項目管理評分」中,將宏業及鴻毅評為100分滿分,出事後又推諉「招標妥」並非萬無一失,匆匆將兩間公司除名。
資深大律師還說,是次大火並非單一疏忽或制度弱點的結果,而是多名持份者持續在多方面的蓄意違法行為所致,有關違法行為刻意規避及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及削弱政府監管職能。人們不禁要問,如果所有人都會自律守法,豈非天下太平?香港豈非世外桃源?世界上還會有罪案發生嗎?我們還需要監管機構和執法人員嗎?這樣跟自認為法治擺設有甚麼分別?
此時此刻,宏泰閣居民吳女士的悲鳴又再響起:「好多政府部門都話不理想,不理想即係有錯啦!香港冇死刑㗎,你哋出嚟認錯,畀死者一個安息、生者一個安心啦!」她的愛女才剛剛大學畢業,原本擁有光明前途;她與丈夫廝守大半生,原以為可以幸福到老,殊不知一場大火,「最安全的家」竟成奪命煉獄,與女兒、與丈夫自此陰陽永隔。
無獨有偶,內地近期接連有礦難和大火發生,死亡人數還不如宏福苑大火,但地方官員都有坦然面對公眾並鞠躬道歉。甚至乎,連聽證會的作供專家都拿來比較的2017年倫敦格倫費爾大樓72死大火,肯辛頓和切爾西區議會主席霍爾蓋特,也在事發一周後引咎辭職。有時候,一句道歉並非等於要官員人頭落地;一句道歉,其實只是希望高高在上的官員,也能體現出同理心而已。
所見既可駭,所聞良可悲。官僚既可拒絕出庭,又可透過大狀「喊冤」,但慘被燒死、家破人亡的居民,他們不過按着大維修法例要求、付出大筆金錢求個安居,結果卻是如此痛苦、如此慘烈。他們做錯了甚麼?又可以向誰人申訴喊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