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8-05 08:45
撰文: 無綫新聞
為平衡公眾衞生與寵物友善政策,食物環境衞生署就容許狗隻進入的食物業處所訂立一系列持牌條件,持牌人必須嚴格遵守。
根據相關規定,處所的顧客主要入口當眼處,須時刻張貼由署方指定樣式的A3大小標示,清楚表明准許狗隻在處所內,該標示須置於顧客從外面清晰可見的位置,不得被任何物品遮擋,而張貼方式亦須遵從食環署署長的指示。
▍ 不得準備任何狗用食物
在食物處理方面,持牌人不得在處所內烹煮或準備任何狗用食物,只可提供或售賣預先包裝的乾糧、真空包裝食物及罐頭狗糧。同時,任何時候均禁止在餐桌上以明火、電熱爐或其他加熱器具烹煮或加熱食物,惟用作飲品保溫的蠟燭或電熱杯墊則不在此限。
此外,狗隻絕不能置於餐桌上,處所內的可重用餐具亦不得供狗隻使用,但可提供或出售一次性使用的非塑料餐具予狗隻專用。
▍ 弄污位置須即時徹底清潔消毒
為確保環境衞生,處所內放置的毒餌或捕捉蟲鼠設施必須置於狗隻無法觸及的位置。一旦狗隻在處所內排泄,弄污的位置須即時徹底清潔及消毒,以維持處所潔淨。若顧客攜帶狗隻坐在吧枱座,則必須設有高達樓頂的永久固定間隔物,將食物櫃枱或配製地方與座位區分隔開,否則不得容許該做法。另外,狗隻不得進入自助餐櫃枱或沙律吧對出1.5米範圍內。
如處所內有狗隻導致任何人受傷而須向警方報案,持牌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兩個工作天內,使用指定表格向食環署署長呈報。署方強調,以上條件旨在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健康,同時讓食肆在可控情況下提供寵物友善服務,呼籲業界嚴格遵從,以免違反牌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