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 2026-08-06 05:16
撰文: TVB 新聞+

聞者傷心的家庭倫理悲劇又添一宗,五歲男童遭長期虐待致死,母親承認誤殺及殘酷對待兒童罪,昨天(五日)在高等法院被重判入獄二十二年。法官李素蘭形容本案令人心碎,男童被剝奪飲食、玩樂時間及社交互動,離世時滿身傷痕及「皮包骨」,體重不足十公斤。法官批評,被告蓄意使男童飢餓致死,行為殘忍,違反作為母親對子女應有的誠信。
綜合證人供詞,被告有一女二子,代號Z的死者男童排在中間,被告偏心不喜歡Z,男童晚上若不肯睡覺,被告綁住其四肢,藤條抽打再掌摑。被告的長女向警方揭露,Z遭長期囚禁在睡房,三餐及如廁均在房內。解剖驗屍報告指出,男童全身共一百二十九處傷痕,直接死因是嚴重營養不良,法醫相信是捱餓所致。
虐兒悲劇層出不窮,二〇二一年爆出震驚全港的醜聞,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總共三十四名職員被檢控,當中十二人被裁定多項虐兒罪名成立,部分判囚半年至五年四個月。法官王詩麗狠斥判囚最重的被告:心腸歹毒、橫蠻無理、行為邪惡、令人髮指。
這宗醜聞促使特區政府決心立法進一步保護兒童,二〇二四年七月立法會三讀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年一月二十日正式生效。法例規定,教育、社會福利、醫療衞生界別的二十五類指定專業人員,若於工作期間合理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須盡快向社署或警方舉報,否則將負刑責。
如果涉及身體傷痕,《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應可收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問題卻是,萬一沒有身體傷痕,其他方式的虐兒行為怎樣防範?此外,強制舉報責任人僅限於二十五類專業人員,一些經常接觸兒童的人士例如保姆、傭工、補習教師或校巴司機等不受約束,涵蓋面難言周全。
早陣子發生的Save Lily事件,值得政府深思,保護兒童不該在嚴重傷害之後才跟進,而是必須把握時機防患未然。事件中,沒有婚姻關係的一男一女聲稱在家中自行分娩,初生男嬰沒有任何醫療紀錄,而身為父母的他們竟以「宗教理由」拒絕提供DNA檢測以證明血緣關係,導致名為Danny的男嬰無法取得出世紙。這對男女曾經在外國自行分娩,長女出生一個月就死亡,次女Lily被瑞典社福局接管,原因是父母疏忽照顧。如此「非常父母」儘管已被警方拘捕,涉嫌罪名是疏忽照顧兒童,但他們的行為是否算得上虐兒?恐怕在現行法例之下不容易定奪。
自行分娩、拒絕求醫和在家教育等行為,理論上不構成嚴重傷害,甚至有機會不違法,但實際上對於兒童而言可能剝削其應得權益,影響健康成長的心智發展。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少年法庭有權就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另行委任監護人,而需要受照顧及保護的兒童是指曾經受到傷害或侵犯、健康、成長或福利受到忽略或損害,或相當可能受到忽略者。
Save Lily事件發生後,政府不妨考慮透過修例清楚訂明,自行分娩、拒絕求醫和在家教育等是否屬於「受到忽略」。即使此等行為不違法,政府也有責任確保兒童仍然能夠健康成長,例如要求父母讓在家接受教育的兒童參加某種測試,不及格者改為接受正規的學校教育。假如在家分娩,大可要求父母聘請合資格產科醫生在場監督。
防止虐待兒童固然應該在法律層面予以強制性杜絕,卻也不該輕視保護兒童福祉的關鍵往往在「父母培訓」之上。俗語有云「生仔要考牌」,並非純粹的戲謔之言,背後其實存在着非常嚴肅的含意。生兒育女一旦缺乏為人父母的識見與能力,或者歪曲理解子女是自己任意擺布的財產和工具,手上握有生殺大權,隨時衍生不忍卒睹的悲劇。教育層面為父母提供培訓,可從婚前教育和婚後教育(包括離婚教育)兩方面入手,政府開設輔導課程讓人了解生仔、養仔和教仔的正確態度和方法。教育界亦應伸出援手,協助學生的家長領悟何謂正常的親子關係。既然特區政府鼓勵生育,那麼應該為父母提供培訓等配套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