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早前修例針對車主未有妥善處理棄置車輛,今日有首宗定罪案例。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處理,一名登記車主因車輛未領牌約44個月,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被判罰款3,000元,是新規例下首宗案例。
新規定去年12月起實施,車輛如連續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主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三個月內,為其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予署方,並取消車輛登記。
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運輸署歡迎判決,又指新規定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