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劫謀殺罪疑犯患末期癌症被裁定不適合答辯 醫療報告指無法憶述案發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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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6-09-04 12:59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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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及行劫謀殺罪的疑犯,在逃約35年後入境時被捕,因患末期癌症等,陪審團商議後,一致裁定他不適合答辯。

1991年深水埗北河街鐘表行信發公司,被3名匪徒持械企圖行劫,期間有匪徒開槍,擊中一名男職員死亡,3名匪徒未有劫走財物就逃走。案中疑犯之一,61歲報稱住在深圳的男子文穩業,32年後在2023年11月來港,入境時被捕,被控一項謀殺罪及一項企圖行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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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周四在高等法院開審,辯方提出被告患末期肺腺癌,並擴散至腦部,完成手術後,醫療報告顯示,他無法憶述案發細節,亦不知認罪與否的分別,屬無精神能力答辯。

法官譚耀豪引導陪審團,指須考慮被告能否理解控罪,能否決定是否認罪,能否理解法律程序等一系列問題,如認為被告有任意一項無法做到,須裁定他不適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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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退庭商議逾半小時後,一致裁定他不適合答辯,控方其後仍會在審訊中舉證,證明被告有做過控罪中的行為。有大律師指,相關情況在其他案件亦有發生。

大律師靳晧南說:「純粹是一個司法程序,不可以說因他不適合答辯,就等於他會無條件釋放,如陪審團接納及裁定,有出現殺人此行為,後續可就其行為判處刑罰,譬如通常是無限期醫院令,釋放日期會是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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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法庭可下令將患有精神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犯人,還柙在精神病院接受觀察。而無限期醫院令,適用於謀殺等嚴重案件,患者需無限期接受治療,要由相關審裁處評估,才可決定能否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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