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判入獄五年兩個月至七年三個月。行政長官李家超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絕不姑息,港澳辦和中聯辦都支持判刑。
這一宗高等法院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審理,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由囚車押送到庭應訊,多個外國領事代表和各被告親友到庭旁聽。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經審訊後裁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而何俊仁就在開審前認罪。
法官在判詞指,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被告亦沒有將支聯會「五大綱領」付諸實行,提出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案發時社會氛圍動盪不安,活動持續14個月,而且屬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人士,加上被告相信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及《國安法》,仍一意孤行等,案件屬情節嚴重。
三名被告作為支聯會常委,以及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以七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三人同意大量案情,加上審訊一再延後,各有三個月刑期扣減。李卓人及何俊仁擔任公職長達21年,額外獲三個月刑期扣減,而何俊仁認罪,再扣減多22個月。最後判處鄒幸彤入獄七年三個月,李卓人入獄七年,而何俊仁則入獄五年兩個月。
至於案中首被告支聯會,法官認為須判處阻嚇力罰款,判罰150萬元,並需於三個月內繳清。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指,各方在如何處理本案證物「國殤之柱」上仍然有分歧,會擇日再議。「國殤之柱」由丹麥藝術家高志活創作,他要求歸還,警方就認為是屬於支聯會。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稱:「這條柱在案情中,我們看到很多時與煽動行動有關,你製造出來、送給別人、賣給別人,可否隨時取回?」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法庭應依法充公「國殤之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