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同居男女2003年將四個月大的女嬰虐待致死,各被判監禁10年,重溫法官2006年判刑的理據。 兩名被告是27歲的林偉樹和33歲的招美詩,他們是同居關係。兩人誤殺罪名成立,被判監10年,而虐兒罪就監禁5年零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暫委法官韋毅志判刑時指,女嬰身上有超過60處傷痕,相信是大力掌摑、搖動或撞擊造成,女嬰腦部亦受損。法官批評被告為人父母,不但沒有負起照顧的責任,亦沒有阻止對方虐待女嬰,是完全失職。即使女被告現在再度懷孕,都不是減刑的理由,懲教署的設施足夠照顧孕婦的起居和分娩。 至於男被告說,案發時工作時間長,又有經濟問題,但法官指,這些都並非虐嬰或求情的理由,法庭有責任保護弱小,因此要判具阻嚇性刑期。 案發於2003年12月5日,女嬰被發現在深水埗家中昏迷,身上有多處傷痕,送院後證實死亡。